中国红十字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人道救援组织,属于社会团体,类似于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众团体。但在管理上属于特例,具体而言,它是属于“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红十字会无需向民政部登记。
中国红十字会,于1904年成立,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成员。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在民政部20年12月5日下发的《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还明确了“中国红十字总会”属于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但是免登对象并没有包含红十字会分支机构。
而且,在人事编制上,中组部和人事部曾于1996年联合发出一份《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参照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把红十字会总会的工作人员招聘,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且为副部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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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中国红十字会成立于1904年,建会以后从事救助难民、救护伤兵和赈济灾民活动,为减轻遭受战乱和自然灾害侵袭的民众的痛苦而积极工作,并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活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1950年进行了协商改组,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并修改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1952年,中国红十字会恢复了在国际红十字运动中的合法席位。
中国红十字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履行法定职责,发挥其在人道领域的政府助手作用。
根据2020年1月官网信息显示,中国红十字会设有6个部门、9个直属单位。
中文名
中国红十字会
外文名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简称
RCSC
成立时间
1904
1894年,甲午海战后,国际红十字运动开始在中国大陆传播。
1904年2月,为救护中国难民,上海海关道沈敦和等人出于义愤,发起成立“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这是中国最早的和红十字有关联的组织。
1904年3月10日,清朝商约大臣吕海寰、工部左侍郎盛宣怀等人在上海邀请中立的英、美、法、德代表,共同协商成立了“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
1907年,更名为大清红十字会。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中华民国成立,清政府灭亡。大清红十字会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
1912年1月,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正式承认。
1919年7月,加入红十字会协会。
1933年,改名为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先后隶属内政部、军委会和行政院领导。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秘书长胡兰生等七人,于1950年组成代表团前往北京,要求中央人民政府接管。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中央政府决定:鉴于红十字会的特殊性质及历史状况,采取改组而不是接管的方式,将旧中国红十字会改组为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搬迁北京,现有总会职工除不愿赴京者外,全部留用;总会所有资财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理;将北京东城区干面胡同22号房屋(民国初期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旧址)腾让出来,作为总会迁京后的会址。
1950年8月2日,在北京召开中国红十字会协商改组会议(实际为新中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红十字会改组事宜。会议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卫生救护团体”,定名为“中国红十字会”。周恩来总理亲自审阅了改组报告,并亲笔修改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1961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从1950改组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的10多年间,中国红十字会按照自身的性质和任务开展工作,在刚刚成立的新中国的经济建设和外交事务中发挥了特殊作用。
在国际上,改组后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于1950年9月5日电告红十字会协会,并派代表参加第21届理事会。1952年,我国政府外交部长宣布承认1949年修订的日内瓦四公约,8月,第18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唯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这是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恢复的第一个合法席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刚刚起步的中国红十字会被极左思潮冠以“封资修”的帽子而受到批判,各级红十字组织机构被撤消,总会大部分工作人员调离或被下放到干校,中国国内工作被迫停顿达10年之久。
1978年,改革开朗之初,国务院以63号文批准中国红十字会恢复中国国内工作,中国红十字会各级组织相继恢复,各项工作渐渐走向正常,开始走上发展壮大的道路。
1979年2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1985年5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提出: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重点在中国国内;中国红十字会是全国性的人民卫生救护和社会福利团体,是政府的助手;首次提出要把中国红十字会办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红十字会。
1990年2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开始酝酿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国家主席令公布施行。
1994年4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正英当选为会长,国家主席江泽民受聘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
1997年7月1日,香港红十字会成为中国红十字会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分会。
1999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佩云当选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国家主席江泽民继续受聘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
1999年12月20日,澳门红十字会成为中国红十字会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分会。
1999年12月29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经报请中央编委领导批准,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卫生部代管’改由“国务院领导联系”,理顺了总会的管理体制,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的工作。
2004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选举彭佩云当选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聘请国家主席胡锦涛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
2009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当选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国家主席胡锦涛继续受聘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
2015年5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当选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聘请国家副主席李源潮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6]
2018年6月29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国红十字会十届五次理事会聘请国家副主席王岐山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7]
2019年9月3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京闭幕。中国红十字会第十一届理事会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关规定,聘请国家副主席王岐山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
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
最高权力机构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决定中国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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