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鹤奶粉中吃出蓝色异物,投诉了9个来月,却没能得到解决。
消费者的投诉资料显示,2022年2月15日,他花费1260元,在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一母婴店购买了一箱飞鹤星飞帆3段奶粉(共6罐)。
5月8日晚,他连开数罐分别冲泡的奶液中,均发现了多颗蓝色小颗粒。
5月23日,在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现场的冲泡中,也发现了同样的问题。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该消费者多次投诉,要求商家和厂家共同退还1260元奶粉费用的同时,赔偿10倍费用,即126元。
相关信息显示,此事至今还没有得到解决。
PS: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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